(2015)建立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孟xx诉齐齐哈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撤销信访调查意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立行初字第26号起诉人孟xx,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拜泉县。起诉人以齐齐哈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拜泉县计划生育局联合调查组作出的《关于对孟xx同志上访问题的调查意见》;2、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拜泉县计划生育局关于孟xx重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意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起诉人孟xx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拜泉县计划生育局联合调查组作出的《关于孟xx同志上访问题的调查意见》及齐齐哈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拜泉县计划生育局关于孟xx重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意见》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影响,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孟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