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万瑞古德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唐码户外信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万瑞古德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唐码户外信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3-2号申请人:武汉万瑞古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90#17栋乙单元305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宙,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唐码户外信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吴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万瑞古德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唐码户外信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0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唐码户外信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资金50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武汉万瑞古德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要求解除武汉万瑞古德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及被申请人武汉唐码户外信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资金501000元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万瑞古德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所有人王媛登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163号3栋1单元27楼27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唐码户外信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资金50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