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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0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农民。2015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卢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份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金某在临海市杜桥镇南大路好又多超市内放置了四台弹珠器(东方明珠)、一台狗狗运动会、二台拍拍乐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共获利人民币25000元左右。经临海市公安局鉴定,四台弹珠器(东方明珠)、一台狗狗运动会、二台拍拍乐均具有赌博功能。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金某主动到临海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邵某、徐某、潘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收据,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备开设赌场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某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