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终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兰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满洲里恩满装潢建筑材料陶城瓷砖盼盼散热器专卖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兰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满洲里恩满装潢建筑材料陶城瓷砖盼盼散热器专卖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兰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雪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洲里恩满装潢建筑材料陶城瓷砖盼盼散热器专卖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蔡明友,总经理。上诉人哈尔滨兰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泰迪公司)与被上诉人满洲里恩满装潢建筑材料陶城瓷砖盼盼散热器专卖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满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类纠纷,侵权行为地系满洲里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哈尔滨兰泰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兰泰迪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仅指因产品质量原因致使人身或财产受损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对于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引发追偿纠纷,并不适用该规定,故本案作为普通质量追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此案。被上诉人恩满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恩满公司向兰泰迪公司购买兰泰迪牌散热器,用于安装在满洲里祥福文化小区A区11号楼、满洲里芙蓉新村5号、6号楼中。双方签订了散热器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了散热器的材质、型号、数量、价款、货款支付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地为哈尔滨,交货地为满洲里,但未对发生纠纷后的管辖进行约定。2011年8月-11月恩满公司将兰泰迪牌散热器安装完毕,2012年12月-2013年5月该批散热器出现大量爆裂现象,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恩满公司将兰泰迪牌散热器整体进行了更换。恩满公司认为兰泰迪公司生产的兰泰迪牌散热器出现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将兰泰迪公司诉至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要求兰泰迪公司赔偿散热器总价款61.4388万元,赔偿返回的散热器及费用10.3827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8149万元,给付因更换散热器产生的人工费12.2877万元,合计99.9241万元。兰泰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兰泰迪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恩满公司以兰泰迪公司生产的兰泰迪牌散热器存在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故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应属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可依法行使管辖权,当事人有权选择受诉法院。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满洲里市,故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原告称,作为该散热器的销售方,其因散热器的质量原因已经履行了更换和赔偿义务,承担了其作为销售者的相关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产品的生产方主张损害赔偿,作为产品生产者的上诉人,亦应承担相应的生产者责任。本院认为基于原审原告的上述主张,本案仍属产品责任纠纷,上诉人主张的“本案不属产品责任纠纷,应由被告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福良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水 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思丽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