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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梅诉陈朝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梅,陈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何梅。被执行人陈朝萍。何梅诉陈朝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赔偿款23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梅所申请执行的标的2300元已全部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明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哲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