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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08、6309、6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成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08、6309、6313号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俭贵,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柳文。公司员工。6308号案被告唐木兴。6309号案被告郑成化。6313号案被告杨智。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品芬、人民陪审员梁琴、蔡玉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俭贵到庭参加诉讼,三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唐木兴等三被告、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甲方(被告)发放贷款,丙方(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甲方提供贷款咨询服务并代办相关手续。合同第一条分别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均为个人消费。第二条约定贷款月利率均为1.3%,从贷款之日起算。第三条约定,甲方同意就各合同项下贷款向丙方支付下列费用,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1%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由甲方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还。三方同意为便捷支付,本行政管理费由甲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代丙方收取后再转付丙方。第五条均约定,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行政管理费,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甲方合同签订日相对应的日期。甲方同意乙方从本人下列账户中扣划各期款项。合同还分别约定了甲方第一期应向乙方支付的还款金额、以后每期应向乙方支付的还款金额,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委托银行扣划款失败,甲方应向乙方按扣划款失败次数每次每笔支付10元。第六条均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甲方收取其应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相应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针对甲方拖欠上诉款项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贷款提供的联系人及有关单位或部门(包括甲方所在工作单位)予以通报及请求协助催收,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或通过乙方委托的代理人或外包作业机构进行催收,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催收。乙方采取上述催收方式所引起的一切费用(代理人或外包作业机构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为了保障本身利益现行垫付的费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讨。第七条均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相应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需要支付剩余本金的1‰。三被告为了证明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在申请贷款时分别提供了工作收入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发放贷款。三被告收款后,均出现没有按期还款的情形,经催收亦没有还款。三被告的行为己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该等债务包括贷款本金余额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原告遂诉至法院。6308号案请求判令:1、被告唐木兴清偿全部借款本金30547元;2、被告唐木兴支付借款利息7150元(暂计至2014年7月11日,其余利息按照贷款余额月1.3%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3、被告唐木兴支付违约金等14541元(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其余违约金按照未清偿贷款本金余额每逾期1日按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4、被告唐木兴向原告支付行政管理费5500元(暂计至2014年7月11日,其余行政管理费按照贷款余额月l%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5、被告唐木兴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以上款项暂计共57738元)。6309号案请求判令:1、被告郑成化清偿全部借款本金29162元;2、被告郑成化支付借款利息4550元(暂计至2013年12月21日,其余利息按照贷款余额月1.3%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3、被告郑成化支付违约金等16273元(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其余违约金按照未清偿贷款本金余额每逾期1日按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4、被告郑成化向原告支付行政管理费3500元(暂计至2013年12月21日,其余行政管理费按照贷款余额月l%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5、被告郑成化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以上款项暂计共53485元)。6313号案请求判令:1、被告杨智清偿全部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杨智支付借款利息4420元(暂计至2015年1月12日,其余利息按照贷款余额月1.3%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3、被告杨智支付违约金等9500元(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其余违约金按照未清偿贷款本金余额每逾期1日按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4、被告杨智向原告支付行政管理费3400元(暂计至2015年1月12日,其余行政管理费按照贷款余额月l%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5、被告杨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以上款项暂计共37320元)。三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时,原告称《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的丙方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是两家独立的企业法人,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三案贷款中提供了征信查询、提示贷款到期、查实客户档案等服务。另,原告同意本院依法对过高的贷款费用计算标准进行调整。以上事实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借据、委托划款协议、贷款还款计划表、客户声明书、银行回单、客户信息资料、欠款明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向各被告发放贷款的义务,而各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向其偿还欠款本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本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被告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或行政管理费时,原告有权对逾期剩余本金按逾期时间计收迟延支付违约金,该迟延支付违约金性质应认定为变相收取的利息,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累计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违反了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应以各被告拖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超过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行政管理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贷款向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1%计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行政管理费由借款人同意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原告代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后再转付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该约定,收取该行政管理费的主体应为深圳多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行政管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本金及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的利息、违约金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违约金及行政管理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木兴等三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名称信息及相应支付数额见判决书附表一、二);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唐木兴等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受理费均已由原告预交,具体数额见判决书附表二),由被告唐木兴等三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已当庭宣判,当事人未按照宣判时指定的时间,逾期领取判决文书的,上诉期限从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计算),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品  芬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霞(代)判决书附表一案号被告姓名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唐木兴4405281968060366121968年6月3日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乌林管区四片二十二直巷1号郑成化3303261978111328151978年11月13日男汉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前路83号杨智4312301983093009141983年9月30日男侗族湖南省通道县侗族自治县临口镇临口村坪头组判决书附表二单位:元序号案号被告原告诉讼请求的本金本院判决的本金金额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唐木兴郑成化杨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