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17号楼。法定代表人赖霖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50000元。同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超过人民币650元部分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张 竹人民陪审员 陈佰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玉龙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