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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严某、周某诉被告陈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周某,陈某,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326号原告严某,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周某,男,生于1968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被告陈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袁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严某、周某诉被告陈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严某、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