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严某、周某诉被告陈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周某,陈某,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326号原告严某,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周某,男,生于1968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被告陈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袁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严某、周某诉被告陈某、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周某撤回对被告陈某、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严某、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