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浙江雁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586号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浙江雁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291号。法定代表人黄春明。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浙江雁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雁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浙江雁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