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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旭辉与姜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辉,姜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何旭辉。被告姜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辉诉被告姜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法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