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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佳景与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佳景,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杨佳景,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翟俊瑛,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赵兵,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景与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佳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佳景以与被告灵武市崇兴镇新架桥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保全费962元,合计2177元由原告杨佳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