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500-1号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圣威尔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处。被告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码头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15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