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020号原告: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9号(杭州夹板市场E区19号)。法定代表人:蒋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杭州樟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