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左小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小成,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左小成,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金有明,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系金碧坤之父。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万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左小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左小成交付“诚鑫国际商住区”商住2幢4单元7层701号房屋;支付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7月3日逾期交房违约金10505.74元及自2015年7月4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的违约金;承担仲裁费983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左小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左小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4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黄晓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