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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盖玉江与李乃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盖某某,男,汉族,1920年10月27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盖义珍,女,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席玉娟,女,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敦化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33年10月26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张继安,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工人,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魏永泰,男,汉族,1956年4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敦化市。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盖玉珍、席玉娟,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安、魏永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在一起生活,经济收入由被告掌控,既不给原告添置适宜的衣服,还让原告捡家里的剩菜饭吃,逼原告处置百年后的财产。由其是原告患脑梗塞、心脏病、小脑萎缩、前列腺炎等疾病后致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的窘况,被告不仅嫌弃原告身体有异味,还放弃对原告的照料,威逼胁迫直至将原告驱除家中(2014年10月18日被赶出家),无奈原告只能投靠自己的子女精心照料赡养。现双方已分居近一年之久。故被告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扶养之义务。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用双方共同分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20多年,感情非常好,由于年纪大了不能互相照顾,去年经双方子女协商后同意由各自子女分别照料,分开后被告多次探望原告,两人之间互相关心、安慰,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离婚,被告不能理解。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经济由被告掌控不属实,经济来源是原、被告的退休工资,生活费各自拿出一部分工资支付,剩余工资由原、被告各自掌控,对于原告提出的剩菜剩饭情况不属实。原告没有被告的照顾不可能这么高龄,所以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因照顾原告摔倒致使腰摔坏,多次住院,身体不好,治病可能需要很长时间,需要费用。原告提出百年财产,应该就是原告死后丧葬费问题,这是原告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如果原告给我10万元,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8日开始分别在各自子女家生活。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系再婚家庭,但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现原告盖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理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即原告应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因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驳回原告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