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刘某。被告:孙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梦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