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与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步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云集,董事长。上诉人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通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南通永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