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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7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汪建中,行长。被执行人裴忠,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裴忠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515547元(利息截至2015年1月21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