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81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被告刘某,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何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从结婚之日至今共同生活不满30天,且自2015年5月起,被告刘某便离家出走,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王某起诉来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刘某在庭审中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有31万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在王某处,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有相对稳定的婚姻基础。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并争吵,但双方如加强沟通交流,可以维持家庭的稳定并继续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并未完全破裂。原告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共同努力,相互信任、理解、支持和宽容,建立起和谐、幸福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德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