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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永和与郝法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和,郝法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赵永和,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郝法友,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永和与被告郝法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