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99-2号原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董家店村)。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冶,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发展区刘宋大道特6号。法定代表人:倪良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99-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预算外资金专户汇入2856745.12元作为担保,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的��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6745.1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勇前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