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5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与朱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朱晓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547-2号原告: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杏英。被告:朱晓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80元,减半收取28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40元,由原告杭州中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骏人民陪审员 戚利达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