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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孙宗霞与孙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霞,孙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40号原告:孙宗霞,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孙圆,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霞诉被告孙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宗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宗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宗霞负担。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