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虎尔与陇南市宏昶报废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张虎尔,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4日。委托代理人颉卫东,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陇南市宏昶报废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均,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张虎尔诉陇南市宏昶报废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自觉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虎儿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原告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志翔代理审判员  李翠云人��陪审员聂小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勤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