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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段晓娟与山西旺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旺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晓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旺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03-1号C座二单元1301号。法定代表人李有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斌,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晓娟,女,汉族,山西省娄烦县居民,住山西省娄烦县。委托代理人吕晋泽,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旺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晓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娄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山西旺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晓娟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晓娟撤回原审起诉经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旺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5)娄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晓娟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晓娟负担,一审反诉费28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旺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光审判员 李学贵审判员 姜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