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二期规划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麻秀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县太峪镇景村。法定代表人程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退还已扣划被执行人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款50106.96元。二、终结(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杨振辉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