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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08-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郑某某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