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溪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回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曹某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某,曹振某甲,曹某乙,曹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回某某,女,1937年5月17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沧州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孙玲,系本溪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振某甲,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沧县人,阜新矿业集团彩屯煤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曹某乙,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沧县人,系本溪市商业大厦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曹某,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河北省沧县人,系北营炼钢厂职工,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系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回秀凤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某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回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回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荐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