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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唐某。被告蔡某。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9月15日,原告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桂胤人民陪审员  胡中和人民陪审员  杨庆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