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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张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张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吴文龙,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张庆忠,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龙与被告张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忠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