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文龙与张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龙,张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吴文龙,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张庆忠,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龙与被告张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忠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文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曾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