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994号原告:倪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盛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