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郭某某,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卫刚、人民陪审员杨秋实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郭红蕊(2007年10月18日出生),因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在一起生活,我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依法起诉离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兴审 判 员  尹卫刚人民陪审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