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文兵、梁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文兵,男,生于1983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梁安成,男,生于1970年1月4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文兵、梁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梁文兵偿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4531.20元,合计人民币64531.2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梁文兵按照月利率16.0608‰负担2015年3月21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三、梁安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欠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7元,保全费433元,共计1850元,由梁文兵负担。判决生效后,梁文兵、梁安成均未自觉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对保全的被执行人梁安成的银行存款及利息予以强制扣划113686.15元,另案已转41582.29元。本案应为72103.86元,其中案件执行款64531.20元,2015年3月21至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4852.66元,收取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850元、执行费87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