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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代理人陈英豪、林少娜,福建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