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正某某与扬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某某,扬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正某某,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林,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某某,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伟、刘燕,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某某诉被告扬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正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93元,减半收取11946.5元,由原告正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