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