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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