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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绿之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泓源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绿之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陆翠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泓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绿之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泓源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芗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芗执行字第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