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允新与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允新,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吴长宣,郭宏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陈允新。委托代理人陈德进,干部。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火车站旁。法定代表人谢宝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住所地:乐业县罗妹广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铭,该站站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耀中,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东平,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职工。被告吴长宣,农民。被告郭宏图,、,农民。委托代理人郭鸿新,干部。原告陈允新诉被告被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乐业汽车站、吴长宣、郭宏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美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胜芬、人民陪审员黄镝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霜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允新以案情有变化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允新以案情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允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减半收取2709.00元,由原告陈允新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覃美霞审 判 员 杨胜芬人民陪审员 黄镝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