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桂卿、龙海涛追偿权纠纷2015金民初25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梁桂卿,龙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恕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为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桂卿,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被告:龙海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桂卿、龙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