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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江与义乌市鸣惊饰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义乌市鸣惊饰品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923号原告:李江,经商。被告:义乌市鸣惊饰品厂。经营者:石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与被告义乌市鸣惊饰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江负担。审 判 员 骆巧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旭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