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中专文化,山丹县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乙,男,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到山丹县文化街“翡翠明珠ktv”v05包厢娱乐。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到该“ktv”大厅蹦迪,期间,因山丹县清泉镇居民牛某甲、牛某乙等人误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硬要与其朋友唐某某跳舞,双方遂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跑至该“ktv”东侧的“悦友会”酒吧,从该酒吧内的一纸箱内抽取空啤酒瓶两个返回至“翡翠明珠ktv”负一楼,将手里的两个空啤酒瓶砸向撕打的人群,正在上楼的牛某甲被砸伤。被告人周某乙从地上捡拾起一空啤酒瓶先后将牛某乙及牛的朋友王某甲、李某某致伤。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乙、王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伤,牛某甲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另查明,事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牛某乙、王某甲等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山丹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被害人王某甲、牛某乙、牛某甲的陈述及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彭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王某乙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山丹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及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在娱乐场所娱乐时,与他人产生摩擦,继而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认为对方人数众多,自己无法占据上风,心生不满,故意将啤酒瓶砸向被害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周某甲事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成立自首,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事发后积极妥善处理了民事赔偿事宜,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益铭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