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亚才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657号罪犯赵亚才,化名赵亚友,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以被告人赵亚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在服刑期间逃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9)青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亚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9月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赵亚才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亚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亚才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亚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亚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