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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诉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凤军与庞仲延、汤茂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军,庞仲延,汤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148号申请人李凤军,居民。被申请人庞仲延,居民。被申请人汤茂玲,居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凤军诉被申请人庞仲延、汤茂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凤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仲延名下的房产及被申请人汤茂玲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凤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庞仲延名下的位于沭阳县都市阳光22号楼一单元2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二、对被申请人汤茂玲名下的位于沭阳县三匹马商业广场6号楼1009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三、对申请人李凤军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政府东家院小区2号楼101、10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永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