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兆卫与董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兆卫,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冯兆卫,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董波,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冯兆卫依据(2015)长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波给付欠款及利息3511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共计38118元,2015年06月03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07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