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玉宏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31号罪犯张玉宏,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常刑一初字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宏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玉宏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玉宏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宏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