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XX,女,1965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科,辽阳市弓长岭区弘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