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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张XX,女,1965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科,辽阳市弓长岭区弘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