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曾宁男与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宁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于晓红。再审申请人曾宁男与被申请人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曾宁男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曾宁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宁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乔继东审判员 丁宜发审判员 赵海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