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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段红义与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义,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段红义,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原告姜军,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义诉被告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红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