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段红义与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义,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段红义,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原告姜军,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红义诉被告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红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