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永朝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马永朝,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秦建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字(2015)1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马永朝申请执行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陈家湾煤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永朝执行款人民币100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