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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江怀与刘志春、陈桂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江怀,刘志春,陈桂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314号申请人黄江怀。被申请人刘志春。被申请人陈桂英。申请人黄江怀于诉讼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春、陈桂英的银行存款100000元。2015年9月15日,申请人黄江怀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好借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江怀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江怀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微信公众号“”